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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将罚款5-20万元

点击次数:更新时间:2023-12-04 14:12:09【打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燃气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形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业生产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燃气泄漏引发的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次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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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用户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一)属于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
(二)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场所使用管道燃气的;
(三)其他在人员聚集的室内公共场所长期使用燃气的。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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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明确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上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并对其进行日常性维护。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燃气设施安全的高度重视。可燃气体报警器是一种有效的安全防护设备,能够实时监测空气中的燃气浓度,当浓度超标时,立即发出警报,提醒相关人员采取紧急措施,从而防止燃气泄漏引发的事故。
该条例的实施对于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可靠具有重要意义,而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应用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环节。通过加强监管、提高认识、完善制度等措施,可以推动广东省燃气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人性化发展,为建设美丽广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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